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5223号
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锡达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车成聚,职务:总经理。
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