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5533号
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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