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8民初3376号
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与被告*****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2480.1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延期欠款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总金额为人民币24150元的《国产调节阀采购补充合同》,合同编号为HYYH001-2016-WZ-G02D-034-3,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支付了14490元的到货款,剩余9660元至今仍未支付。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在**县签订了总金额为人民币1949201元的《普通仪表阀门1#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HYYH002-2019-WZ-G02D-033-01。2019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合同总额变更为1978201元。合同生效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目前仍欠付原告合同总金额10%的质保金,合计金额197820.1元。2020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总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的《二期项目普通仪表阀门2#采购补充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目前尚未履行该合同付款义务,欠付原告合计金额25000元。综上所述,被告至起诉日合计欠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2480.1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方仍未付款。故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皇公司承认原告***能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皇公司承认原告***能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2480.1元,并自2022年9月6日起,以23248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计2394元,由被告*****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