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26民初2868号
原告:薛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0********),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薛宅村委会龙头村。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4********),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薛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63044元;2.判令二被告按银行贷款利息以863044元为基数支付从2022年4月直至货款全部还清止所产生的利息;3.本案相关诉讼所需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某公司辩称:系挂靠某公司,金某是案涉工程施工人实际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签订的合同是2022年1月4日,当时是受金某指示向原告支付石料款时签订为了开票,认可实际发生买卖合同时间是2022年1月4日以后。原告提供的对账欠款清单,其中24万的货款当时元某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其为金某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某公司无关无涉。对于127万余元的货款金某是实际施工人,元某只是代收代付,且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支付199万多元,远某金某与原告结算价,某公司不拖欠原告所谓石料款,对于欠款清单产生,原告认可金某为买卖合同相对人。即使欠款真实存在应该由金某承担,与元某无关,请求驳回对某公司的诉请。
金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
对于本案的争议:案涉石料的买卖合同相对方是谁?金某为承包儋州市滨海新区交通枢纽网路工程,与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挂靠协议,后薛某与某公司签订了石料供应合同。案涉石料虽由金某联系,被挂靠人某公司以自身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所购材料归挂靠人金某使用的,被挂靠人某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材料款的义务。故与原告形成买卖关系的相对方应系某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金某为承包儋州市滨海新区交通枢纽网路工程,与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挂靠协议,金某承包相应道路基础工程及土石方工程后,由金某联系薛某购买案涉石料,薛某与某公司签订了石料供应合同。薛某按约从2021年开始陆续从清林石场、昌茂石场、打某运输案涉石料至马某滨海二路中建一局修路项目,2022年5月16日,薛某与结算,合计尚欠货款1272473元,后金某支付货款120000元,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货款尚欠852473元,税款6754.85元,共欠859227.85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建设工程施工挂靠协议、石料供应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欠款清单、银行转帐(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款收据等证据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来源合法并与本案直接关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薛某货款,有收款收据为证,事实清楚,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从2022年4月起计付利息,并无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系某公司与薛某。原告要求金某承担支付货款责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合理合法部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薛某货款859227.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9227.8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驳回原告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1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832.22元,共计11047.22元,由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