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3125执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系被执行人***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据以执行的本院(2020)湘3125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执行人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工程款805.47237万元、鉴定费114900元、诉讼保全服务费23000元、案件受理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7674元,合计835.30977元。现因被执行人***、***、***、***、***、***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目前该案已经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正在办理过程中,本案不宜再继续执行,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3125执43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