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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3125执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系被执行人***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据以执行的本院(2020)湘3125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工程款805.47237万元、鉴定费114900元、诉讼保全服务费23000元、案件受理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7674元,合计835.30977元。现因被执行人**、***、***、***、***、***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目前该案已经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正在办理过程中,本案不宜再继续执行,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3125执43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