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668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福建闽***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福建闽***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147699135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由588000元减少至208000元。2023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