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戎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宜宾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6201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宜宾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大坪街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218F。
法定代表人:黄长明。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思繁
书 记 员 李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