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财保11号
申请人: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东风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671413260U。
法定代表人:陈丽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宜宾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大坪街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218F。
法定代表人:黄长明,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川152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安县支行,户名:宜宾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4)银行存款120000元;查封担保人丁玉明、陈丽琴位于江安县江安镇环城路西段金府商贸城4号楼1单元1层16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18)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5号门市。申请人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宜宾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1年3月5日将差欠申请人的货款足额支付为由,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宾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及担保人丁玉明、陈丽琴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宾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安县支行,户名:宜宾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4)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丁玉明、陈丽琴位于江安县江安镇环城路西段金府商贸城4号楼1单元1层16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5号门市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瑞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许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