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领实验室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领实验室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辰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02执46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领实验室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洞泾工业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辰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泉城新时代商业广场1号楼3-9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中领实验室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辰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信息,2019年3月6日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查封山东辰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鲁A×××××车辆过户手续,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对山东辰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4月10日将山东辰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领实验室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