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安船业有限公司

重庆丝用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海事海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72执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国安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紫泥村南社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3026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丝用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5号3幢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7WJPX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国安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丝用船舶技术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2022)闽7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款项632,02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且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机动车、股权、船舶等财产信息。 三、被执行人重庆丝用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诉讼中已被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案号为2022闽72执保6号),其账户余额15,165元、10,137.57元均已被本院扣划,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五、本院已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南岸区人民法院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 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