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执4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俞义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志,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庆,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闽0211执4605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75826.62元的财产(包括案款539810.01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执行费7798元,以及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18.61元)”并依据上述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庆东
审判员  黄庆勇
审判员  王 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璐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