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2知民初92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预交,实际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