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2知民初20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代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实习),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长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