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驰(辽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2民初5259号
原告:启驰(辽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启驰(辽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