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7067号
原告:榆林市博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边立基。
委托代理人耿艳,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兰建文。
被告:***,女性,1982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2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博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榆林市博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榆林市博轩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榆林市博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榆林市博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虎
审 判 员  艾 婷
人民陪审员  王玉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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