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石某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205民初962号 原告:***(系***之妻),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系***之女),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系***之子),男,1987年11月4日,汉族,住大冶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经济开发区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石某某公司,地址: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石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移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移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石某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94031.9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07月15日08时00分许,***(退伍军人)驾驶BGQ683号二轮摩托车经大棋大道主村路口驶入大棋大道由南往西北向左转弯行驶至**与沿大棋大道自东向西行驶由吴某骑行车牌黄石701279号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治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头部摔在路边属于中国某乙公司黄石某某公司所有的井盖上,受伤后流血不止,一直昏迷不醒送医院治疗18天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头部摔在路边属于中国某乙公司黄石某某公司所有的井盖上受伤昏迷流血不止,井盖没有用水泥抹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无防护措施、无安全警示,故中国某乙公司黄石某某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20%责任。原告曾经起诉交通事故附带中国某乙公司黄石某某公司侵权赔偿,法院告知中国某乙公司黄石某某公司侵权行为另行起诉。 被告某某移动辩称:1、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等诉移动黄石某某公司一案中,我方提出答辩意见如下:根据原告诉状内容,在原告起诉本案前,已向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起诉,在以起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已判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可以认定,本案死者***的死亡,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原告井盖在旁边花坛中,并未阻碍交通,死者的死亡系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因为死者的死亡就推定某乙公司需承担责任。其次,原告井盖是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建设,周围已经用水泥抹平,这个在原告提交的证据资料中有明显显示,因此,原告井盖涉及符合行政规划。第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因提交证据证明死者头部撞击了井盖。但从现有证据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头部与井盖相撞,在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第四、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只是两张时候照片显示伤者躺倒在井盖旁边,但这两张照片系交警拍摄照片,不是事发第一时间现场照片,无法排除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身体被挪动的可能性。而且,某乙公司井盖在道路外,并未妨碍交通,死者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某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第五,从原告提交的两张照片看,井盖附近并无血迹,通常情况,按照原告病历和尸检报告,某丙公司井盖,必然会留下大量血迹在井盖和井盖周围,但照片上井盖和井盖周围没有血迹在原告的诉状中,也明确说明,***受伤后血流不止,在井盖上并无血迹上看,死者是否与井某碰撞存疑。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证据加以支持,某丁公司没有过错,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六组证据,被告某某移动针对答辩意见提交了一组证据。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07月15日08时00分许,当事人***驾驶鄂BG****号二轮摩托车经大棋大道主村路口驶入大棋大道由南往西北向左转弯行驶至**与沿大棋大道自东向西行驶由***骑行的黄石701279号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送至黄石市中心某某住院抢救治疗18天后不治身亡。2020年9月16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4日,***死亡原因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符合车祸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1年2月2日,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及某某移动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经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中,关于某某移动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审认为原告主张侵权责任与交通事故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可以另案主张权利。故原告另行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某某移动公司赔偿损失,于是成讼。 另查明,案涉某某移动公司所属的井盖,系通信管道工程设施,由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2019年11月6日通过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业务会审,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3日同意办理大棋路(王某乙-市委党校)规划红线手续,该工程开工建设完工后已经竣工验收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侵权责任的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存在加害行为;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本案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头部摔在路边属于某某移动所有的井盖上受伤昏迷流血不止,井盖没有用水泥抹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无防护措施、无安全警示,某某移动应承担事故责任。本院认为,某某移动公司所属的井盖,安置在道路外花坛中,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划设计,既未妨碍影响交通,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也没有相关部门要求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可能存在头部磕碰在井盖上受伤的一部分原因,但是某某移动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加害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5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