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22民初1832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诉讼代理人:***,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928476。
诉讼代理人:***,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丹霞镇水塘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680U。
法定代表人:濮家兴,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被告: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7753Y。
法定代表人:**富,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丁杰,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石桥镇(原盘县。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17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诉被告盘州市丹霞镇人民政府、贵州宏汇建筑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丁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