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荣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128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荣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83953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雅和南一路99号1栋31层3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78NM00W,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37号3栋7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荣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优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洪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