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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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128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荣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83953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雅和南一路99号1栋31层3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78NM00W,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37号3栋7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荣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优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洪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