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

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某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4958号 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