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4958号
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