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3065号
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府谷县汇能煤矿有限公司,黄皮沙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汇能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