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421号
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波,***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欧德重型机床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家湾镇穆家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航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欧德重型机床厂(以下简称欧德重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