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终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工业园振兴路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收取1270.5元,由上诉人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