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2号5层22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志,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凯,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中国华商金融中心1号楼34、35楼。
负责人:朱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枫,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在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上诉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陈正霞
审 判 员 李婧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艺捷
书 记 员 蒋欣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