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2017号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2号5层22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中国华商金融中心1号楼34、35楼。
负责人:冯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枫,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富燕,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 嘉
人民陪审员 李 周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蒲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