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6848号
原告:西宁城西***建材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BJC2HL5R,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杨家湾村。
经营者:李建伟,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莱园村5号院29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民、段义君,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82617106B,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7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乔馨,该公司经理。
被告:于雪山,男,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西宁城西***建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雪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宁城西***建材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西***建材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西***建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西宁城西***建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高雪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典珍
书记员 黄雅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