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有、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3332民初262号
原告:**有,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
法定代表人:王乔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忱,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归,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德格县。
原告**有、***与被告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百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欣百纳公司申请追加石渠县卫生健康局为本案共同第三人,本院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了该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互联网庭审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有与被告欣百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37000元、赔偿误工损失20万元,合计4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9日,***、**有(合同乙方)与****(合同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将其从欣百纳公司转包的石渠县虾扎中心卫生院住院楼附属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与**有,建筑面积以实际图纸面积计算,单价约定为每平方米880元。《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等,工期为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0月1日。劳务费给付方式为:签订合同付款7万,基础完成付款3万,主体完成付款10万,剩余款项于室内外装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另约定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不及时而造成停工超出7天的,应按工地实际人数赔付人工劳务费300元/天,工期顺延。****在工程付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付劳务费,超出5日赔付误工费300元/天。签订合同后,***与**有立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供应材料不及时造成工期顺延,拖至2018年10月完工后投入使用。施工期间,****已支付劳务费11.5万元,尚拖欠劳务费23.7万元未付。同时,因****供应材料不及时造成***与**有的工人长时间窝工,造成20万元的误工损失。上述劳务费及误工费经***与**有多次向****与欣百纳公司催讨,其都以发包方未付款为由拖延。2018年8月22日,欣百纳公司向石渠县卫生局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拖欠民工工资尾款23.7万元,于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拨入石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至今未收到余下的劳务费。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欣百纳公司辩称,1.****承包案涉工程后***、**有与****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发包人向欣百纳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给****,故不存在欠付的工程款。***与**有应向****主张相关权利;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案涉工程已经移交发包人。石渠县卫生局拖欠工程款,欣百纳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已经向发包人出具证明,要求将工程款拨入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民工工资也在2019年12月20日通告劳务方在收到发包方工程款的第一时间支付劳务款项,但发包方一直未向欣百纳公司支付工程款,导致欣百纳公司无法付款。因此,***与**有应当追加发包人石渠县卫生局为本案被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诉请的民工工资和误工费问题;3.根据石渠县清理拖欠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2号石清县领办函可知,欣百纳公司已经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纳了6万余元的保证金,该款项应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石渠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石渠卫生局)作为业主方将石渠县虾扎卫生院工程项目总承包给欣百纳公司,工程内容为新建400平方米虾扎卫生院住院楼及附属工程。欣百纳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2016年7月19日,****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有,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载明:“****将石渠县虾扎卫生院住院楼及附属工程采用全劳务承包的方式承包给***、**有,建筑面积以实际图纸面积计算,工程每平方米作价为880元,工期为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0月1日”。
另查明,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2月投入使用。***、**有均无建筑施工资质及劳务作业法定资质。
再查明,截至目前,欣百纳公司已向****支付工程款8845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与欣百纳公司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将案涉主体工程劳务转包给不具备劳务作业资质的原告***、**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虽无效,但所完成的工程已交付使用,其工程款应予以结算。原告**有、***所完成的工程量已验收合格,其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在结算劳务费前拒不予确认双方间的劳务费并不告而别。被告欣百纳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对工程中所欠付的劳务费予以确认并向石渠县卫生局出具《承诺》以及《证明》,是原告***、**有完成与被告****双方合同任务结果的有力证明,应予确认。依据现有证据,原告***、**有提交的主张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其已完成的合同义务以及被告****所欠付的劳务费,故作为原告***、**有合同相对方的被告****应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有应当对被告****存在拖延提供材料造成误工损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在付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付款,超出5日,支付实际工人数300元/天的违约金”,原告***、**有要求按此约定标准赔偿逾期给付劳务费的损失,但未提交对其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酌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从2018年12月1日(工程交付日)直至劳务费237000元完全清偿之日止计违约金。被告欣百纳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由其公司组织人力与材料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反驳意见仅有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欣百纳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从工程关系的扭转来看,被告欣百纳公司与原告***、**有没有合同关系,被告****将案涉工程交由原告***、**有施工,与二原告构成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欣百纳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有与被告翁曲达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有已依约完工并交付,被告****理应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有劳务费23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该劳务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7.5元,由原告**有、***负担1900元,被告****负担20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泽仁曲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訾 莉 莉
书 记 员 达瓦卓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