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1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东屯社区塘桂路156号盛隆佳园4栋404房。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6月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公积金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民申1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同时中止(2020)湘0304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慧,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止至2022年8月11日本案应受偿标的金额31557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15570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该案已被裁定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 铭
书 记 员 贺麟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