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民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东屯社区塘桂路156号盛隆佳园4栋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803206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中并不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将***追加为被告并判令其承担责任的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5元和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5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任莉
审判员曾波毅
审判员周尧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