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天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12执2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东屯社区塘桂路156号盛隆佳园4栋404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天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1602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19年7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天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传票及执行裁定书。2019年8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车辆、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同年8月21日、8月26日分别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9月6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以上措施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工程价款5518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6元、执行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浩滨
审判员贺靖
审判员陈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