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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5606号 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