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972号 原告:***,男,197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安徽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江店镇金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682099318R。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3月10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20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其已与被告另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自动履行了相关的债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