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24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七星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