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382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