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1246号

原告:汪德荣,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明,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957338352,住所安徽省舒城县干汊河镇周瑜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汪德荣与被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汪德荣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德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汪德荣负担。

审判员 陶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运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