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1246号
原告:汪德荣,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明,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957338352,住所安徽省舒城县干汊河镇周瑜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汪德荣与被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汪德荣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德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汪德荣负担。
审判员 陶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运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