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0535执1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灵四路341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东留善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众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535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8日临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不再要求临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25)冀0535执197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25)冀0535执19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