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9民初22341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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