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七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8796号 原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七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七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代被告支出的补偿款1,3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代付补偿款导致的利息损失298,555.69元(按照LPR的1.5倍,从2018年10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8年度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进行“新建高档服装服饰生产基地项目产业楼一、二一层大堂装饰工程施工”。该项目竣工后,被告在原告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雇佣了案外人**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9月14日,**发生意外受伤,经医院抢救十几日后死亡。原告本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但应被告请求,同时基于人道主义,代为支付**家属1,300,000元作为补偿。此后,原告**被告要求其偿还代为支付的该笔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雇主对**的人身损害负有全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原告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因此被告应某原告代某支付的1,300,000元补偿款,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2018年度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2018年度工程施工合同》还载明,工程地点为上海市吴泾镇莲花南路西、**浜南地块,该地址并非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