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381号
原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七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七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