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9财保68号
申请人:无锡市振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心路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341弄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1616室。
负责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无锡市振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冻结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保证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2,12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振兴钢结构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