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3363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