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徒民初字第01816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