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902民初741号
原告:淄博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淄博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热电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淄博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1元,由原告淄博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