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424民初2189号
原告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联奥公司)与被告福建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宁诚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联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诚物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福州联奥公司与宁诚物业公司之间因承揽合同纠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宁诚物业公司未按约支付福州联奥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属违约,应承担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的责任。故福州联奥公司主张宁诚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376,53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福州联奥公司与宁诚物业公司对宁化骏豪国际项目电梯维修承揽合同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福州联奥公司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故福州联奥公司请求宁诚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222,452元的违约金,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从结算确认之次日起,即从2019年3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福州联奥公司自愿放弃要求宁诚物业公司支付宁化宁阳御景、宁化滨江壹号、宁化新桥中心、闽赣义务小商品城四个项目电梯维修保养费154,080元的违约金的主张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州联奥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福州联奥公司提供了:福州联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宁诚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15份,宁化骏豪国际项目(7号-15号)电梯维修保养费确认单复印件2份,宁化宁阳御景、宁化新桥中心、宁化滨江壹号、闽赣义务小商品城电梯维修保养费确认单复印件4份,电梯维保费支付协议2份,用于证实双方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情况,以及宁诚物业公司拖欠电梯维修保养费的事实。经核对与原件无异,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宁诚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陈述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 2014年7月起,福州联奥公司先后与宁诚物业公司签订多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为宁诚物业公司管理的宁化骏豪国际、宁化宁阳御景、宁化新桥中心、宁化滨江壹号、闽赣义务小商品城共计5个项目多台电梯提供日常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对电梯维修保养期限、维修保养费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福州联奥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电梯维修保养的义务,但宁诚物业公司却一直拖欠福州联奥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未支付。(1)2019年3月22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宁诚物业公司尚欠福州联奥公司承揽宁化骏豪国际项目电梯维修保养费222,452元;(2)2019年7月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9年3月31日,宁诚物业公司尚欠福州联奥公司承揽宁化新桥中心项目电梯维修保养费5,400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尚欠承揽宁化宁阳御景项目电梯保养费30,240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尚欠承揽宁化滨江壹号项目电梯维修保养费108,940元、闽赣义务小商品城项目电梯维保费16,200元。上述四个项目共计欠160,780元电梯维修保养费。同日,双方订立《电梯维保费支付协议》,约定宁诚物业公司从2019年7月起每月25日支付6,700元,分24期支付完毕。但宁诚物业公司仅在2019年8月16日支付了一期费用6,700元后未再支付,福州联奥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引发纠纷。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一年期)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35%。
一、福建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376,532元。 二、福建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222,452元的违约金,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履行支付欠款之日止,以金额222,4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并与本判决第一判项一并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025元,减半收取计3,512.5元,由福建宁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健
书记员 叶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