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428民初1311号
原告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连洪,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守约履行,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于26日办理了电梯移交手续,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辩称金湖大院整个工程送审审计的报告还未出来,涉案工程款没办法确定,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无法证明没有欠电梯安装工程款,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延误部分每日的万分之四计算,已超过合同总价的5%。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按合同总价的5%(即57380元)主张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双方合同未约定因双方产生纠纷律师费用的承担,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系电梯安装引起的纠纷,因此案由应为承揽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金湖大院《电梯安装合同》(18台,安装费总计110.66万元)、2017年8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金湖大院《电梯安装合同》(1台,安装费总计4.1万元)。合同条款第2.2条约定:“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在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同之日起15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甲乙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在未按合同规定收到全部安装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止电梯的任何使用,且乙方不再承担电梯看管责任。”第8.2条约定:“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实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再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乙方有权顺延工期,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合同延误部分的万分之四,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原告已于2018年10于2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办理了电梯移交手续,但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电梯安装工程款273800元,至今未付。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律师费用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安装合同二份、电梯移交手续四份、工程发票十四份、银行对账单一份、律师费发票,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273800元; 二、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7380元; 三、驳回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8元,减半收取3134元,由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元,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成辉
书记员  吴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