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428民初1312号
原告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连洪,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款1417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按合同约定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金湖大院《电梯设备销售合同》(18台,总价463.64万元)《合同更改协议书(设备)》,2017年8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金湖大院《电梯设备销售合同》(1台,总价19.88万元)。合同条款第4.4条“电梯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甲方收到金额为设备合同总价5%期限为24个月的银行质量保函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第8.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实付款,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甲方未能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款项,乙方有权顺延工期,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延误部分的万分之四,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第10.1条:“所有应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将乐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2018年10月26日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金额为设备合同总价5%期限为24个月的银行质量保函,并向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了移交手续。截止2018年11月6日,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尚欠款241760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100000元,剩余14176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用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设备销售合同》两份,《合同更改协议书(设备)》一份、电梯移交手续四份、银行保函、工程发票、银行对账单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款141760元; 二、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7606元及2020年7月27日至实际还清货款日止违约金(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即按欠付款141760元及每周万分之四利率计算); 三、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3.5元,由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成辉
书记员  吴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