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29执673号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2020)闽0429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联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支付电梯安装款234500元,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林权、无证券、无工商等登记信息。
3、经查控,本院依法查封了执行人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泰宁县的下列的房产:戽地产所有权证号为:(2016)0000157号、158号、159号。上述房产经查实,这些房产全部属已出售给群众,因土地抵押给闽候农行,建筑物又出售给群众,导致无法办理房产登记在购房人的名下,目前这些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这些房产目前属不能处置财产。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静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汉泽
审 判 员 詹昌盛
代理审判员 江德启
书 记 员 肖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