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0212民初4764号
原告
浙江艾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518号(隆兴大厦13楼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397183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462号4楼8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26632928。
法定代表人:金胜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浙江艾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艾华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奕
二O二三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