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9668号
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上合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462号4楼8401室。
法定代表人:金胜标。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4.44元、保全费1197.22元,合共2701.66元,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