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974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462号4楼8401室。
法定代表人:金胜标,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